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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教育局发布日期: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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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精神,并结合南沙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奖励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奖励标准
(一)等级学校的评定或通过复评奖励标准
1.被评为广东省一级、广州市一级、南沙区一级学校(幼儿园)或通过复评的奖励标准分别为:完中(含普通高中)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民办初中和成校26万元、16万元、10万元,民办小学24万元、12万元、8万元,幼儿园20万元、10万元、8万元。
2.被评为“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或通过复评的普通高中,奖励50万元。
3.被评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通过复评的中等职业学校,奖励50万元;被评为“广东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通过复评的中等职业学校,奖励20万元。
(二)规范化幼儿园奖励标准。被评为规范化幼儿园的幼儿园,奖励8万元。
(三)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奖励标准。被认定为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或通过复评的,每所学校奖励10万元。
(四)安全文明校园奖励标准。被评为广东省一级、广州市一级、南沙区一级安全文明校园或通过复评的学校、幼儿园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五)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特色)学校奖励标准。被评为广东省一级、广州市一级、南沙区一级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特色)学校的中小学,每校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六)中小学、幼儿园品牌示范学校、课程改革实验学校认定奖励标准。被认定为品牌示范学校的每校奖励15万元,承办品牌学校交流活动的学校每校奖励2.5万元;被认定为课程改革实验学校的每校奖励8万元。
(七)依法治校示范校奖励标准。被评为广东省一级、广州市一级、南沙区一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及通过复评的中小学校,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
(八)其它项目奖励标准。本奖励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若仍有必要的奖励项目,由区教育局书面征求区财政局和区司法局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开展奖励。被评为广东省一级、广州市一级、南沙区一级称号的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奖励范围
(一)省、市属学校在南沙区办学的,纳入南沙区学校发展奖励项目范围之内,同等享受南沙区奖励。
(二)受奖励学校一校多区的,所受奖励项目的奖励金按照该学校校区数发放。
三、执行办法
(一)经费开支与要求。区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发展奖励经费纳入到学校(幼儿园)的年度预算;龙穴街和珠江街非区属幼儿园纳入街道预算,由街道下拨;北部三镇镇属学校(幼儿园)和南沙街、黄阁镇、万顷沙镇、横沥镇幼儿园纳入区教育局或区教育发展中心的年度预算中,由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其余民办学校纳入区教育局年度预算,由教育局直接下拨。一般当年奖励经费在下一年的预算中安排及发放。学校发展奖励经费专款专用,用于相关项目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个人发放。
(二)执行时间与注意事项。本奖励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南沙区学校建设奖励标准>的通知》(穗南教〔2015〕234号)同时废止。另外,2018年1月1日至本奖励标准印发之日期间所获奖励项目参照本奖励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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