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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日期: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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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充分发挥国家级新区和自贸试验区优势,支持与境外金融机构合作,抓住跨境融资业务的机遇,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满足境外个人和境外机构在境内按揭购房的需求,进一步规范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区内实际,制定《广州南沙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经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政府审批同意,《操作规范》于2020年3月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操作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跨境融资、境外机构及境外个人购房和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
三、主要内容
《操作规范》主要内容有以下四方面:
(一)业务类型。《操作规范》中涉及两类不动产跨境抵押业务:即跨境融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和按揭购房跨境抵押登记业务。
(二)主体要求。根据办理业务的不同,主体资格要求有所不同,主要分为债务人、抵押人、抵押权人:
1.跨境融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 债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仅限于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抵押人是在南沙区内合法拥有的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提供跨境融资的债权人。
2.按揭购房跨境抵押登记业务: 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境外个人以及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包括经批准从事房地产的企业);抵押权人只能是境外银行,包括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银行法人在境外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三)抵押物要求。 抵押物应在南沙区内,包括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及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在建工程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四)其他内容。包含《操作规范》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的规定,以及办理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具体提交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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