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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农林局发布日期: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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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农〔2018〕45号
各镇、街、珠江农工商联合公司、围垦开发公司:
《南沙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经向区农林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南沙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
广州市南沙区农林局
2018年2月9日
南沙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依托南沙“双区”叠加发展的有利时机,发挥优势,整合资源,打造与南沙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区域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业综合体系,促进南沙农业产业化发展。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促进农业的“高端、高质、高新”发展,构建农业增效、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
以“一产集约发展、多产融合提升”作为产业引导发展方向,发挥政策和资金的导向作用,创新农业增效方式,建立农业创新发展激励机制,推进特色农业规模化、集约化、设施化发展,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拓展农业观光休闲功能,探索农村城镇化的新途径,以农业增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努力实现农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创新农业增效方式,促进农业高端化发展
1、创新农业产业化用地管理。适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当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格局,在连片基本农田中科学布局农业配套设施用地。
严格按比例落实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按项目用地规模的5%(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按项目用地规模的7%(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按项目用地规模的7%(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亩)的比例落实,满足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化项目对配套设施用地需求。
严格按标准落实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将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布局在村落周边,没有建设用地指标的村,要在村落周边适当安排混合功能建设用地,为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观光休闲农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农业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将村集体的“机动地”以非基本农田地类合理分配到农业发展区中,并按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进行管理,用于补充农业综合发展项目对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用地需要。【区农林局牵头,区国土规划局、各镇街配合】
2、大力发展现代种业,加快推进广州国际种业交易中心及广州种业小镇的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方式,引导和支持平台型企业加快推进广州国际种业交易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易配套设施,研究实施种业企业进驻落户的鼓励措施,大力推进宣传和招商,引进有较强实力的种业企业,加快交易中心的启用和运营,打造立足广州、辐射全国、面向全球、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种业交易服务平台。
高标准打造广州种业小镇。以“国际种业中心+植物科技产业园+特色小镇”的发展模式,科学划定广州种业小镇建设区域,高起点、高标准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出台促进种业小镇发展的扶持政策,合理编制建设计划,加大对种业小镇建设的投入,积极宣传种业小镇的发展优势和潜力,引进知名的、强实力的种业科研机构和企业进驻,共同参与种业小镇的建设。积极参与广东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以种业为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力争用3-5年时间,初步建成高水平、有较大影响力的种业“特色小镇”。【区农林局牵头,区投促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工科信局、东涌镇、珠江农工商公司配合】
3、以工业化的理念推进农业现代化。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以工业化的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的发展,支持发展农作物工厂化种植、水产品工厂化养殖、立体化种养等高效发展模式,促进农业高端化发展。区财政对经营主体建设工厂化生产设施按投资额度给予三分之一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区农林局牵头,区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4、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具有产业融合发展能力和带动能力的发展主体,加快形成融合发展的合力;倡导将城市文明注入农村,带动实现农村就地城镇化,高标准打造三民岛环岛绿道,激活三民岛旅游休闲产业的发生和发展,并与南沙湿地、百万葵园、十九涌联结形成南部滨海生态旅游圈,促进形成南沙健康休闲产业集聚发展区;发挥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高标准打造黄阁森林小镇、香云小镇等涉农特色小镇,研究推进东涌镇大稳村水上绿道的升级;支持各镇街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创建国家农业公园;探索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模式,建立示范,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农业公园建设、观光休闲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识指引、品牌农特产品加工包装、庭院改造、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提升观光休闲农业示范区、特色农庄和农家乐的服务水平,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每个镇街新建1个以上的特色观光休闲农业景点,全区培育10家精品特色农庄。【各镇街负责,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旅游局)、区建设和交通局、区农林局配合】
5、创新“三农”金融服务。全面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投保方式,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依靠农业保险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积极开展“政银保”、“惠农贷”等金融服务项目,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对农业项目的贷款门槛,设立1000万元农业贷款担保资金,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给予贷款担保,着力解决制约农业项目实施的资金瓶颈,助推农业全面升级。【区农林局牵头,区金融管理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二)优化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协调发展
6、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鼓励发展粮食生产,对上级的种粮补贴政策,区财政按上级补贴标准给予等额配套。支持集约化、适度规模化发展,对农民将承包土地交由村集体进行流转的,按流转土地面积,每年给予300元/亩的财政补助。
鼓励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品种,促进农产品向区域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集中打造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责任单位:珠江联合公司)、三民岛观光生态农业基地(责任单位:万顷沙镇)、优质岭南水果生产基地(责任单位:万顷沙镇、珠江联合公司)、优质水产健康养殖基地(责任单位:围垦公司)、高山水果(荔枝)观光基地(责任单位:南沙街)、果蔗综合开发基地(责任单位:榄核镇、大岗镇)等6个特色农业基地,由各责任单位牵头,成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逐步推进特色区域的建设。区财政根据每个特色农业区域的建设计划每年提供300万元至100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支持完善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拓展二产和三产,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打造南沙特色现代农业名片。【各镇街负责,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农林局、区财政局配合】
7、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培育并认定家庭农场工作,对其规范管理和扩大生产经营活动给予适当的补助。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区财政对其新增流转土地按面积给予每年每亩300元的补助,连续三年。对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各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称号,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次复检合格给予2万元奖励。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招用本地农民务工。【区农林局牵头,区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8、提高农业机械化、设施化发展水平。区财政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支持农民购买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和设备。
支持农业设施建设,对新建的种植类大棚设施按建造成本的45%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非新建的种植类大棚设施按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对水产越冬棚设施按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对新建的种植类喷滴灌设施按每亩3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对新建投资规模大、建设标准高的生产设施(包括种植类温室大棚、高效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等),经区农林局专项审议,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区农林局牵头,区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9.大力推动发展农产品加工。将农产品加工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引进和培育加工型农业企业,重点支持发展大宗农产品精深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对加工企业建设加工设施和扩大加工规模按新增建设成本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连续三年。【区农林局牵头,区投促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10.加强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加快完善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配置,更新完善检测设备,构建完善的区—镇—村三级监管网络,保障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购置检测仪器设备给予适当补助,对开展农产品安全检测工作的,区农林局根据企业检测数量给予适当的检测耗材支持,强化企业自检。
逐步推广农产品产地准出和溯源,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主体加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对配置溯源设备、制作标识等给予适当的补助。
支持镇街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对经审定合格、配合接受检查,并在年度检测中没有发生不合格样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各镇街对农户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支持市农科院在我区高标准建设农业环境与农产品检测中心。【区农林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工科信局、各镇街配合】
11、支持农业科技推广。支持各镇街根据农业生产规模建立2-5个科技示范户(基地),承担相应的科技示范项目,每个示范项目给予3-10万元补助。支持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企业开展农业示范推广项目。对经区农业部门批准实施的农业示范推广项目,区财政给予项目经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市农科院、市果树所及其他农业科研机构在南沙区建立农业创新展示基地和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项目,区财政根据项目规模及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高培训的系统性和针对性,切实提升农民的发展能力,培育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对经培训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创新创业给予专项补助。举办农业特色创先争优活动,挖掘农业组织和农民的传统技能和产业发展潜能,提升农民自主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培育农业行业的行家里手,宣传展示新时期农民的风采。【区农林局牵头,区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12、加强农田基础建设。继续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机耕路建设和鱼塘标准化建设水平偏低的区域进行改造升级。加快推进农田电网改造和用电供应,改造更新排水站的设施设备,合理增加建设排水站,改造完善排灌系统,提升应急排水能力。加强对机耕路的日常管护,由机耕路土地的权属人作为机耕路的日常管护主体,区财政按每公里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安全设施建设补助,按每年每公里200元的标准安排管养补助,保障机耕路安全通行和路面清洁畅顺。【区农林局牵头,区环保和水务局、区供电局、区财政局、各镇街、珠江联合公司、围垦公司配合】
13、支持科学种养和农业资源保护。支持水旱轮作,对旱作改种水稻给予5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大力推进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推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免费为区内农民提供测土服务和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支持农药化肥减量使用和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推广使用高效控(缓)释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物理治虫设备、生物性农药,鼓励秸秆还田,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确保全区农药化肥减量计划、秸秆综合利用率、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均达到上级下达的目标要求。【各镇街负责,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和水务局配合】
(三)优化流通渠道,促进农业品牌化发展
14、加大农业营销宣传。支持举办农产品推介会、展销会、体验专场、农业节庆活动等各类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对经批准举办的活动给予必要的筹办费用50%的补助,每场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支持发展农超对接、冷链配送等现代化流通方式。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冷藏设施,开展农产品收储服务,调节产品均衡供应。研究实施农产品电商服务奖励措施,加快建立农产品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建立农产品线下展示中心和线上展示平台及专业化服务队伍,促进农产品线上线下协同发展。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开设公益性农业宣传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与主流媒体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构建广泛、高效的农业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农业发展优势,推介农业招商项目,发布农产品供求信息。支持农产品生产者自主开展农产品网络营销。支持互联网企业利用农业大数据,为农业组织和农民提供信息化服务。支持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扩大宣传推广。【区农林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工科信局、各镇街配合】
15、创农业品牌。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评定省市名牌产品(农业类)、名特优新农产品、著名商标等称号,对新获评的相关称号,每项称号奖励3万元;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鼓励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所需标识使用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公园,或现代农业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奖励10万元,复检合格的每次奖励2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水产良种场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复检合格的,奖励2万元;对新获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地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复检合格的,奖励2万元;对新获评无公害农产品的,奖励1万元,复检合格的,奖励5000元。【区农林局牵头,区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确立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区成立“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责任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沟通相关单位,协同完成好牵头工作,各配合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积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
(二)确保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措施的财政投入。区财政每年安排9000万元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保障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措施的顺利落实。区农林局牵头制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财政扶持资金的扶持方向、扶持额度、申请办法和监督管理,充分体现财政扶持资金的公平性、合理性、公益性。
(三)建立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方案的技术支撑。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为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对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进行审核评估,保障项目科学、合理、高效。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及时调整资金扶持方向和使用方式,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各镇街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根据财力提高补助标准,强化力量配备,细化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五)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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