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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后公开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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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教育指导中心、各中小学校:

  《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2020年4月20日

(联系电话:39050023)



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精神和上级统一部署,并结合南沙区实际,现制定以下招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制订招生方案,核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对象和规模,指导各教育指导中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解决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条  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在核准的招生计划与招生范围内招生。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第三条  区教育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及交通状况、学校布局及规模、人口分布、招生方式、新增公办学校、对口学校学位情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的招生范围。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划分公办小学招生范围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

  第二章 学校学位安排

  第四条  公办小学部分

  (一)招生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对口入学。公办小学学位分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地址一致。

  适龄儿童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符合“人户一致”的条件: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房证、拆迁协议等)地址一致,入户该址时间须在当年招生计划公布前(含当年招生计划公布当日),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房产100%份额;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共同拥有该房产100%份额;

  2.适龄儿童随祖父母同户同住(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祖父母户籍地址一致)三年以上(截止至当年招生计划公布之日),适龄儿童所居住房产为祖父母所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在本市无房产。

  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按适龄儿童户籍地对口公办小学安排入读。如对口公办小学学位不足,则根据适龄儿童满足“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排序,按照顺序和公办小学的学位数安排入学(满足“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相同的,通过电脑派位方式确定),因排序靠后未能入读对口公办小学的,由区教育局根据管理权限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下同)。

  (三)统筹入学。以下情况由区教育局予以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

  1.符合“人户一致”条件,但由于排序靠后而未能被对口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

  2.符合“人户一致”条件,但其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儿童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

  3.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4.未在当年招生计划公布日前办理入户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5.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南沙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该住宅单元无对口小学1–5年级在读学生,持房屋所在地来穗中心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6.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在广州市户籍区无房产,且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的适龄儿童。

  7.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以市教育局发布的日程安排为准,下同)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8.具有南沙区户籍,超过7周岁(含7周岁)申请入学且未依规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的儿童。

  9.来穗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具体按照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上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五)具有南沙区户籍学生申请入读南沙区公办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六)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条  公办初中部分

  (一)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含外区、外市返区生)按照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对口直升公办初中学校。

  (二)以下情况由区教育局予以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

  1.如对口公办初中学校学位不足,则根据适龄少年满足“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排序,按照顺序和公办初中学校的学位数安排入学,因排序靠后未能入读对口公办初中学校的适龄少年。

  2.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少年在对口初中学校在读7-8年级的(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

  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适龄少年。

  4.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少年在户籍区无房产,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且具有南沙区学籍的公办小学毕业生。

  5.来穗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统筹安排学位,具体按照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上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四)具有南沙区户籍学生申请入读南沙区公办初中非起始年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五)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民办学校部分

  (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下同)原则上不得跨区招生,其面向本区的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直接核定。属地区生源的界定依据为:穗籍学生,以其户籍,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非穗籍学生,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具同等功能和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地址,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

  (二)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其跨区招生计划先报区教育局初核;区教育局根据学校近年生源分布、宿位数等情况,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学位供求情况等研判及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区招生计划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各校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面向市内外区招生。

  (三)九年制民办学校(小学、初中为同一办学许可证或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学校)初中招生时,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派位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

  第七条  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审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政策性照顾学生由区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公办学位就读。

  (二)做好符合“租购同权”相关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于具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政策性照顾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南沙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房屋所在地来穗中心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根据实际租住地统筹安排入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以积分入学方式申请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的,结合实际对申请人合法租房情况赋予与购房者相同的分值、权重。

  (三)具有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时,应即入学。

  (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招生程序

  第八条  公办小学招生

  (一)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

  (二)登记生效后,于当年5月第三周的周六起连续3天,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逾期不提交审核资料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如有本区户籍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无本区户籍的,回户籍所在地入学。

  (三)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含符合条件的港澳籍适龄儿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居住地附近学校递交报名材料,学校初审后录入报名系统(递交材料所指定的学校并非最终入读学校,最终入读学校由区教育局审核后确定)。

  (四)经公办小学初审、区教育局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从当年6月30日起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五)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于当年8月下旬向区教育局递交补报名申请。

  第九条  公办初中学校招生

  (一)符合条件的南沙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在读公办小学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名,并于当天完成并将录取结果公布和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二)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南沙区外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回户籍地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规定的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由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学位。

  第十条  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包括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简章和公告须向区教育局报告,同时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

  (一)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

  适龄儿童、适龄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学校供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可填报1至2个志愿。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

  (二)电脑派位和录取

  1.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不含政府购买或补贴的学位)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适龄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不含政府购买或补贴的学位)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电脑派位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结束后,由区教育局公布电脑派位结果并及时通知适龄儿童、适龄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三)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

  已确定电脑派位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录取确认,并按要求到拟录取学校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四)审核

  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五)补录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在规定时间内补录。

  (六)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完成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第十一条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按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申请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位。也可以申请入读民办学校。

  申请在南沙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港澳居民子女按南沙区港澳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把招生资料审核关,对照“人户一致”条件和对口直升条件,认真落实上门普查家访工作,做到一个不漏,全面准确掌握适龄儿童入学情况。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所提供的证件等相关材料以及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若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一旦核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人机对话、拓展活动、冬夏令营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或任何第三方组织联合招生。

  第十六条 万顷沙镇、黄阁镇、横沥镇、南沙街、珠江街、龙穴街的区属公办学校和区内民办学校的具体招生工作由区招考办组织实施;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内区属公办学校具体招生工作由各镇教育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如遇体制改革等情况发生变化,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落实廉政招生和规范招生的要求,确保招生过程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对出现负面清单中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实施后,《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教规字〔2019〕3号)同时废止。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0年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表》

  附件2: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及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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