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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后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村民非公寓式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日期: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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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村民非公寓式住宅(以下简称“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构建统一协调的建筑风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区已编制并经区政府批准有效的村庄规划范围内的村民非公寓式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技术指标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执行。

  已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或改造意愿表决比例超过80%且已启动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沙区旧村庄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

  鼓励建设村民公寓式住宅,相关许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一户一宅、依法审批、保障质量安全、遏制违法建设的原则,体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乡村风貌。

 第二章 报建审批管理

  第四条 【建房申请】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备齐资料向村委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后,由村报建员在5个工作日内向镇(街)报建办提交建房申请材料。

  第五条 【镇街审核】

  镇(街)报建办收齐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建村民进行查册、现场勘察、核对规划、核实土地权属是否属村集体所有等工作,并会同镇(街)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审核。通过初审后,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村内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镇(街)报建办备齐资料于10个工作日内报镇(街)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核意见(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建筑指标要求、风貌管控要求、雨污水排放和滨水控制要求等。

  镇(街)报建办备齐相关资料后转交建筑设计单位开展建筑方案设计工作。

  第六条【建筑方案设计及放线测量】

  村民个人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涉及的建筑方案设计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村民选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的设计单位开展建筑方案设计,并由该设计单位按照我区村民住宅规划控制指引要求出具规划报建图。未选用相关主管部门招标的设计单位发生的建筑方案设计费用,不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建筑方案设计后,村民应选用具有丁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开展放线测量工作,并由该测绘单位出具《放线测量记录册》。

  第七条【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街)报建办或申请人备齐报建申请材料后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办理入案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延期、变更】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延期、变更及撤回按《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执行。

  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施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开工管理】

  村民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并向镇(街)提交开工申请。镇(街)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核发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开工放桩】

  村民取得《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后,镇(街)应及时组织测绘单位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做好开工放桩核查工作,建筑施工建设不得突破建筑控制线。

  第十一条【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从事村民住宅施工时,应遵守有关村民住宅建设的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并依法履行和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镇(街)可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加强技术服务力量,对村民住宅施工过程进行巡查监管,做好巡查记录,相关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章  规划核实与不动产确权

  第十二条【规划核实】

  村民住宅建设完成后,应备齐相关资料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实。规划核实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可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对建筑风貌进行核对,符合规划许可及其附图附件要求的,方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纳入建筑风貌财政专项补助范畴。

  第十三条【确权登记】

  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实行住宅规划核实与不动产登记确权合并办理,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后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五章 政策激励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政策激励】

  (一) 采用坡屋顶形式的村民住宅,天面层梯间及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可提升至不超过相邻层面积的80%,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二) 采用坡屋顶建设的住宅可申请建筑风貌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划核实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补助,补助上限为1.68万元。该专项补助资金需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进行补助。

  第十五条【信息共享及批后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应将审批信息及时抄送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镇(街)应当及时掌握审批信息并组织技术力量做好村民住宅的批后监管工作。镇(街)应将《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镇(街)应加大巡查力度,做好违法建设管控。

  第十六条【投诉受理】

  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畅通渠道,积极受理相关投诉、建议或举报,并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违法建设处置】

  村民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不得领取专项资金补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及确权。涉及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对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许可。构成犯罪的,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情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可依法暂停受理其个人建房许可申请。

  设计单位、测量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履行职责,若存在不当行为,将视情况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列入南沙区“双公示”事项目录,并按规定录入许可信息,逐级上传至“信用中国”网站。设计、测量、施工及村集体组织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伪造数据、违法建设等失信行为的,将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其他】

  申领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步骤及所涉材料清单详见相关办事指南。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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