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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法制办发布日期: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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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
《<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残联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9月6日
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残疾人扶助经费使用效率,完善本区残疾人扶助实施体系,保障有扶助需求的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根据《188bet注册 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18〕2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办法》扶助对象是持有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南沙区户籍残疾人。
第二条 《办法》扶助资金来源于区、镇(街)(不含珠江街、龙穴街)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珠江街、龙穴街的扶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 《办法》 扶助范围包括:生活保障与救助、康复资助、托养扶助、无障碍建设、教育补助、就业与创业扶助、社会优抚待遇、人才奖励等。
扶助途径包括直接扶助残疾人和扶持残疾人服务机构两种形式。
第四条 《办法》涉及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由区残联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认定,并向各镇(街)公布当年残疾人服务机构入围结果。
第五条 扶助经费的安排和清算
(一)直接扶助残疾人经费的核实和拨付
1.由镇(街)残联每年10月份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经费预报表》(附件1)向区残联申报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2.区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区财政每年4月份之前通过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与镇(街)财政结算。
3.镇(街)财政在收到区级资金后的20个工作日内,足额把本镇(街)应负担的资金配套到位。
4.镇(街)残联根据开展残疾人扶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日常结算工作。
5.次年2月1日,镇(街)残联填好《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经费清算确认表》(附件2)报区残联。
6.区残联汇总各镇(街)资金清算情况后,会同区财政对上年度资金进行清算。
(二)扶持残疾人服务机构经费的核实和拨付
由区残联直接与服务机构结算,区、镇(街)两级承担经费先由区财政统一支付,年底区财政与各镇(街)进行体制清算。
第二章 扶助项目和标准
生活保障与救助
第六条 贫困残疾人困难补助金(《办法》第六条)
(一)申请对象
具有南沙区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
1.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
2.成年(年满18周岁)无收入且残疾等级评定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3.成年(年满18周岁)无收入且残疾等级评定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1.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发放标准:200元/人·月;
2.非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成年无收入一、二级残疾人和成年无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发放标准:100元/人·月。
(三)申领程序
1.申请方式。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南沙区残疾人困难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一份(每年申请填写一次,如果申请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申请填写申请表)。
(2)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残疾人银行账号及复印件。
(4)提供《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5)成年无收入的残疾人申请补助需要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审核、公示和资料报送流程
(1)村(社区)居委会收取残疾人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录入申请系统,纸质申请资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到镇、街残联进行复审。
(2)镇、街残联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将复审结果及时在村(社区)居委会公开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公示无异议,汇总制作《南沙区残疾人困难补助金发放汇总表》(下称汇总表,见附件4),汇总表盖公章后报区残联,并报送一份电子版汇总表。对于公示有异议的,镇、街残联要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区残联。
(3)区残联收到每季度镇、街残联报送的汇总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
(4)残疾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在每年第四季度申请审核完成后,统一报送区残联。
第七条 节日慰问发放(《办法》第七条)
(一)每年春节、中秋节向残疾人发放2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核发名单以区残联从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电子政务平台导出的为准,导出名单截止时间为当年节日前20个工作日。
(二)每年“六一”儿童节向残疾儿童发放3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残疾儿童的核算年龄为0-14岁,核发名单由各镇街上报,上报时间为每年5月份,上报截止日期为5月31号。
第八条 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办法》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遇特殊困难,可申请临时救助,如重大疾病、突发性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每户每年最高10000元救助,每年救助次数不限。
(一)资助标准和范围
1.残疾人因患重大疾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余额不超封顶线金额,按100%比例予以救助。
类别 标准 | 起付线(元/人·年) | 封顶线(元/人·年) | ||
门诊 | 住院 | 门诊 | 住院 | |
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 | 1000 | 2000 | 4000 | 10000 |
困难残疾人家庭 | 1600 | 4000 | 2000 | 6000 |
2.其他有特殊困难(如突发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残疾人家庭,经区残联入户调查,根据残疾人家庭及特殊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每户最高10000元救助。
(二)申领流程
残疾人携带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残联提出申请:
1.《南沙区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见附件5)。
2.提供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3.其他有特殊困难(如突发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申请,需提供申请说明。
4.残疾人银行账号及复印件。
第九条 康复资助(《办法》第九条至十一条)
(一)康复资助项目
1.对残疾人肢体矫治手术。
2.精神残疾人专科门诊治疗。
3.重症精神残疾人住院。
4.0-16岁的脑瘫(含肢体)、智力、听力、孤独症残疾少年儿童机构康复训练资助。
(二)各项康复资助标准、资助条件(见附件6-1)
(三)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因年龄原因不能办理《残疾人证》的,提供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2)《南沙区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6-2)一式一份。
(3)申请精神残疾人专科门诊治疗和机构康复训练资助,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A.首次申请精神残疾人专科门诊治疗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病历证明的材料。
B.申请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的康复资助,参照《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提交机构出具的评估表。
(4)申请肢体矫治手术,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A.提供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对应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B.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第十条 社区康复(《办法》第十二条)
由区残联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认定的在本市依法成立的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为辖区内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包括社区康复训练、社会功能适应性训练及社工服务等),每服务一名残疾人给予每月800元运营资助。
(一)服务对象及服务要求
1.社区康复训练:有康复训练需求的残疾人,人均每月服务不少于8次,服务时间不少于12小时。
2.社工服务: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人均每月服务不少于8次,服务时间不少于12小时。
3.其他社区康复服务:服务对象及服务要求参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居家托养服务等),原则上每人每月不高于800元。
(二)办理流程
1.残疾人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5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把经镇(街)残联审核通过的本年度残疾人服务名单汇总及《南沙区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6-2)一式两份及运营服务计划书等基本资料报送区残联。残疾人服务名单增加或减少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残联。
2.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基本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服务机构。
3.服务机构每年2月10日前持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向区残联提交当年服务费的资助申请。
4.区残联根据审核结果按年度服务经费总额的50%拨付给服务机构。区残联于8月份对服务机构上半年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过后再支付服务费总额的30%,余下20%于次年评估通过后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残疾评定资助(《办法》第十三条)
(一)残疾评定资助范围及标准
由广州市卫计委和广州市残联确定的残疾评定定点机构(医院)进行评定的,资助其首次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标准参考广州市残联康复资助相关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元)。
(二)残疾评定申请流程与资助方式
残疾人及其亲属凭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开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到镇(街)残联办理资助申请(附件6-2) ,镇(街)残联在一周内完成申请表格的登记和上报录入工作。经区残联审核通过后,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的账号。
(三)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
1.广州市残疾等级定点评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2.申请人本人或其《残疾人证》上注明的监护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3.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托养扶助(《办法》第十四条)
(一)资助标准和范围
1.低保、低收入家庭一、二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最高资助3500元。
2.非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成年无收入一、二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最高资助2500元。
(二)办理流程
自愿申请的原则由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南沙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见附件7)填写一式两份;
2.提供有效的残疾人证件;
3.低保、低收入家庭一、二级残疾人需提供《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第十三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办法》第十五条)
(一)资助对象
本区户籍的残疾人均可提出申请。
(二)资助标准
每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最高资助为6000元。
(三)资助方式和申请流程
区残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实际情况,每年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摸查、评估和改造。
1.由各镇(街)残联负责组织落实好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摸查工作,并填写《南沙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摸查汇总表》(见附件8)上报区残联。
2.区残联根据镇(街)残联上报的摸查结果,组织开展残疾人证信息核对及初步的筛选评估,确定每年的无障碍改造对象。
3.区残联对评估通过后的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确定无障碍改造承接机构,实施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第十四条 残疾人机动车维修补贴(《办法》第十六条)
(一)每年向本区户籍的残疾人机动车车主发放300元/辆的维修补贴。
(二)各镇(街)残联在为本辖区残疾人机动车车主申请下一年度燃油补贴(中央补助金)时,同步申请本年度残疾人机动车车主的维修补贴。
(三)各镇(街)残联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机动车燃油、维修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9),并打印盖公章后交区残联审核,区残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将维修补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号。
第十五条 信息消费补贴(《办法》第十七条)
(一)向本区户籍的视力、听力(含言语)、智力障碍残疾人每年发放300元/人的信息补贴。
(二)信息补贴与春节慰问金同步发放,核发名单以区残联从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电子政务平台导出的为准,导出名单截止时间为当年春节前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教育补贴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
(一)申请对象
1.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广州市内的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就读的义务、中等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2.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广州市内或市外全日制就读高等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3.具有南沙区户籍,全日制就读中等、高等教育阶段、自学考试或成人高考在申请当年取得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二)各项经费申请及审批程序
1.残疾学生和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生活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于每年4月,分别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生活补助类——残疾学生)》(附件10)、《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生活补助类——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附件11),由学校班主任在申请表上加具证明、盖学校公章后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核验,其中申请人是属于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的需附上《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复印件,然后交到镇(街)残联审核,最后由镇(街)残联于5月前交到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审批通过的名单于6月底前抄送区财政局、教育局。
2.残疾人及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奖励
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于每年6月,分别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教育奖励类——残疾人)》(附件12)、《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教育奖励类——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附件13),持毕业证书原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残联核验,其中申请人是属于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的需要带齐资料先到户籍所在地村(居)进行审核,镇(街)残联核验后将申请表和毕业证书复印件交区残联审核。区残联负责审批并汇总奖励名单,于7月抄送区财政局、教育局。
3.残疾学生跨区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交通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于每年4月,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助学——残疾学生特殊教育交通补助)》(附件14),由学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加具证明、盖公章后交户籍所在地村(居)核验、盖公章,然后再交给镇(街)残联审核,最后由镇(街)于5月底前提交到区残联审核。区残联进行审批汇总后,于5月底前抄送区财政局、教育局。
(三)经费发放办法
区残联根据审批结果,编制扶助残疾人教育经费发放计划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本级应负担经费拨付给相关镇(街)。各镇(街)财所将经费与本级应负担经费合并划拨至各镇(街)残联,各镇(街)残联通过银行将生活补助费、教育奖励金和交通补助费直接转账至学生个人账户。
(四)其它事项
各镇(街)残联根据《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编制本级财政应负担经费的预算。每年4月,将扶助残疾人教育经费的各种申请表格发给各镇(街)本地户籍残疾人家庭(表格附后)。
第十七条 对创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的残疾人予以扶助。(对应第十九条)
(一)在经济实体存续期间,给以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主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于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一年之内,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个体创业一次性扶助类)》(附件15)和提交所需资料,由居委会和镇街残联加具意见后交至区残联核验,区残联到残疾人个体户单位或企业实地查看后,根据审批结果,编制残疾人创业扶助经费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将残疾人创业扶助资金拨付至残疾人业主账户。残疾人收到扶助资金后需要填写《南沙区残疾人创业扶助资金签收表》。
1.残疾人创业扶助申请所需条件:
(1)申请人是南沙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在申请期间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保的残疾人;
(2)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需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一年之内,企业成立之日作为起算时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创业补助为一次性扶助,不能连续申请;
(5)残疾人自主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需在南沙区行政区域内;
(6)同一残疾人创办一个以上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一个以上的)只按一个企业标准给予资助;
(7)该扶助项目在市、区残联不得重复申请。
2.残疾人创业扶助申请所需资料:
(1)南沙区残疾人创业扶助申请报告;
(2)南沙区残疾人创业一次性扶助申请表;
(3)残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残疾人业主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5)残疾人业主的银行帐号资料;(包括姓名、帐号、开户银行XX银行XX支行);
(6)个体户单位或企业的现场照片;
(7)申请扶助项目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
(8)残疾人收到扶助资金后需要填写《南沙区残疾人创业扶助资金签收表》。
(二)在经济实体存续期间对场地租金给予资助,可申请50%场地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30000元,连续3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主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于正常经营满一年后,每年的4月份进行申请,连续3年。申请人需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个体创业场地租金扶助类)》(附件16)和提交所需资料,由居委会和镇街残联加具意见后交至区残联核验,区残联到残疾人个体户单位或企业实地查看后,根据审批结果,编制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扶助经费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将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扶助资金拨付至残疾人业主账户。残疾人收到扶助资金后需要填写《南沙区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扶助资金签收表》。
1.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扶助申请所需条件
(1)申请人是南沙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在申请期间未在其它用人单位参保的残疾人;
(2)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正常经营满一年后,每年的4月份进行申请,连续3年。
(5)同一残疾人创办一个以上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一个以上的)只按一个企业标准给予资助。
(6)残疾人自主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需在南沙区行政区域内。
2.个体创业场地租金扶助申请所需资料
(1)南沙区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扶助申请报告;
(2)南沙区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扶助申请表;
(3)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残疾人业主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5)残疾人业主的银行帐号资料(包括姓名、帐号、开户银行XX银行XX支行);
(6)个体户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现场照片;
(7)申请扶助项目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
(8)残疾人收到扶助资金后需要填写《南沙区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扶助资金签收表》。
第十八条 对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等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应《办法》第二十条)
(一)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年办理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后的8月至12月进行申请,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类)》(附件17)及提交所需资料,交至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根据审批结果,编制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费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将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收到扶助资金后需要填写《南沙区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签收表》。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36个月之内;
2.按时办理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
3.申请单位与南沙户籍就业年龄段内持证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稳定到岗;
4.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对申请单位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
6.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以上进行申请。
(三)申请所需资料
1.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
3.社会保险费分险种汇总表;
4.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证明材料(个人缴费明细清单、残疾人证、工资清单、劳动合同等材料);
5.已办理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相关证明;
6.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用人单位的银行帐号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帐号、开户银行XX银行XX支行);
8.用人单位收到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后填写《南沙区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签收表》。
第十九条 人才奖励(对应《办法》第二十二条)
文化体育类奖励
对当年内在由区残联组织参加的国际、全国、省、市、区
运动会的竞技类项目取得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比赛级别 | 名次 | 奖金额(元) | 备注 |
全国运动会 | 第一名 | 10000 | 团体类比赛获得名次的,对获得名次的团体参照个人项目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
第二名 | 8000 | ||
第三名 | 5000 | ||
其它名次 | 1500 | ||
省级运动会 | 第一名 | 5000 | |
第二名 | 3000 | ||
第三名 | 1500 | ||
其它名次 | 500 | ||
市级运动会 | 第一名 | 3000 | |
第二名 | 1500 | ||
第三名 | 1000 | ||
其它名次 | 200 | ||
区级运动会 | 第一名 | 2000 | |
第二名 | 1000 | ||
第三名 | 500 | ||
其它名次 | 100 |
2.由区残联组织参加非竞技类比赛、群体性体育展演、合唱比赛等获得名次的,对获得名次的团体参照个人项目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3.在国际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由区残联另行报请区政府决定奖励标准。
4.各镇(街)残联负责受理并登记于所辖镇(街)残疾人的获奖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南沙区残疾人参加省、市及国家各类评比中获奖信息登记表》(附件18),打印并盖章后交区残联审核。
(二)专业技术资格类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全国统考、人社部门评定、企事业单位(需具有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可的职称自主评审权)内部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不含政府编制内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递交《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获得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奖励类)》,残疾证复印件一份,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镇(街)残联核验、盖章后交区残联审批。
2.审批程序
各镇(街)残联每年10月31日前受理申请,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形式汇总表,将《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获得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奖励类)》(附件19),残疾证复印件一份,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一份,汇总表上报区残联审批。
3.经费发放程序
根据区残联审批结果,编制经费发放表,报区财政局。区残疾将区级应负担的资金拨付给各镇(街)。各镇(街)残联通过银行将奖励金直接转账至残疾人个人账号。
第二十条 附则
本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经费预报表》
2.《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经费清算确认表》
3.《南沙区残疾人困难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4.《南沙区残疾人困难补助金发放汇总表》
5.《南沙区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6-1.各项康复资助标准、资助条件
6-2.南沙区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审批表》
7.《南沙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
8.《南沙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摸查汇总表》
9.《南沙区残疾人机动车燃油、维修补贴申请汇总表》
10.《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
11.《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生活补助类——低
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
12.《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教育奖励类——残
疾人)》
13.《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教育奖励类——低
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
14.《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助学——残疾学生
特殊教育交通补助)》
15.《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个体创业一
次性扶助类)》
16.《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个体创业场
地租金扶助类)》
17.《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小微企业安排残疾
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类)》
18.《南沙区残疾人参加省、市及国家各类评比中获奖信息登记表》
19.《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资助申请审批表(获得职称证书、职
业技能证书奖励类)》
NS022018017《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残联规字〔2018〕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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