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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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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交行业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南沙区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沙区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南沙区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公交行业和城市交通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不断完善以公交运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的通知》(交运发〔2016〕1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以及《广州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公交优先加快建设公交都市的意见》(穗交领办函〔2014〕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为弥补公交低票价运营等政策性亏损,在实施成本和收入规制以及运营服务考核的基础上,给予公交企业足额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经营公共交通客运,持有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广州市公共交通客运交通营运证》的企业,所运营线路为区内或区属跨区公交线路(已给予专项补贴线路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和收入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通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运营成本范围和科学建立单位运营成本标准,测算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同时通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运营收入范围,审核明确公交企业的规制收入,进而通过各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和收入测算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第二章 财政补贴构成
第五条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是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按3%的成本利润系数扩算后,与规制收入的差额经运营服务考核调节后由区财政补贴的部分。公式如下: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规制成本×(1+3%)-规制收入+运营服务考核调节额
第六条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遵循“合理规制、据实核定、责利对等、适度激励”的原则。
第三章 规制收入
第七条 公交企业的规制收入包括:运营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投资净收益、营业外净收入以及政府财政单项补贴。公式如下:
规制收入=运营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净收入+政府财政单项补贴
第八条 公交企业规制收入各组成部分及其规制方式如下:
(一)运营收入指公交企业的公交票款收入。本项根据财务审计结果确定。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指公交企业除票款收入以外的利用公共交通资源(如车辆、场站等)所产生的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后的净收入,包括:公交企业及下属公司对外修理、培训、租赁、广告等非主营业务上缴的净收入。本项根据财务审计结果确定。
(三)营业外净收入指公交企业发生的与其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等各项非营业净收入。本项根据财务审计结果确定。
(四)政府财政单项补贴包括:国家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市级村村通客车补贴等上级补贴和社保补贴等其他补贴。本项中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政府补贴按当年实际摊销计入规制收入,未来年的递延收益则不计入。
第四章 规制成本
第九条 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由经过成本规制的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增值税金及附加和其他运营成本等构成。上述各部分成本依据成本规制指标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核定方法,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城市的相关办法进行成本规制。
(一)直接运营成本包括: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保养修理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及事故损失费、折旧与摊销和运营业务费及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等。
1.职工薪酬: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公交运营业务的各类人员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燃料动力费:用于公交运营车辆的燃料、电力等消耗费用。
3.保养修理费:指用于公交运营车辆保养维修的费用,不包括维修人员工资和福利费。
4.轮胎消耗费:指用于公交运营车辆的轮胎消耗费用。
5.保险费及事故损失费:指用于公交运营车辆的投保费用及用于补足公交运营中非运营企业责任的事故损失费与保险理赔额之差的费用。
6.折旧与摊销:指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或政府无偿投入供公交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不计入规制成本。
7.运营业务费:指用于公交车辆运营的其他费用。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指用于公交企业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的费用,不含人工成本。
2.财务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筹集公交运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三)增值税金及附加包括公交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四)其他运营成本,指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营生产相关的其他成本和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如: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等与公交运营相关的支出)等。
(五)有关运营车辆采购、更新以及公交场地租赁、场地维修、大型设备采购等同类项目单项运营成本支出中的大额支出(资金额度参照南沙公交企业业务支出平均情况制定)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否则不得计入规制成本。
(六)下列支出不得计入规制成本,由企业自行承担: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固定资产而形成的损失,经审核后可计入规制成本。
4.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5.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6.购置按相关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或审批的固定资产,经营者因超过核定规模购置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7.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8.与公共汽车运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9.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10.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和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条 成本规制指标是检验公交企业成本效率水平的控制性指标。除财务费用、增值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其他各项成本通过设定成本规制指标标准取值或取值范围实现成本规制,详见附件1。
(一)职工薪酬的规制指标包括:人均工资、人车比、公交人员五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
(二)燃料动力费的规制指标为不同车型的千公里燃料(油、电、气)动力费用。
(三)保养修理费的规制指标为不同修理类别的千公里保养修理费用。
(四)轮胎消耗费的规制指标为千公里轮胎消耗费用。
(五)保险费及事故损失费的规制指标为千公里保险费用及事故损失费用。
(六)折旧与摊销的规制指标为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七)运营业务费的规制指标为千公里运营业务费用。
(八)管理费用规制指标为管理费率,即除行政管理人员人力成本、业务招待费和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外的费用性支出占公交营运总成本比例。
(九)财务费用规制指标为综合考虑负债比例和融资成本的合理性据实核定。
(十)增值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规制指标为据实核定,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支出应予扣除。
第五章 运营服务考核
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的运营服务考核包括运营保障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两部分。运营保障考核的目的是确保公交企业提供达到政府既定要求的公交服务,考核结果决定运营保障考核调节额。服务质量考核的目的是鼓励公交企业在达到政府既定运营服务要求基础上,通过改进运营管理,进一步提升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决定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上述运营保障考核调节额和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之和即为运营服务考核调节额。
第十二条 运营保障考核包括:对运营里程、准点发车班次、按计划运营班次、车辆保有量、人车比、交通违法及事故六项关键指标的考核,具体考核方法详见附件2。公交企业的运营保障考核调节额计算公式如下:
运营保障考核调节额=运营保障考核补贴返还额-运营保障考核补贴暂扣额
运营保障考核补贴暂扣额=当期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拨额×运营保障考核暂扣系数
运营保障考核补贴返还额=运营保障考核补贴暂扣额×返还比例
根据各企业当期考核结果确定运营保障考核暂扣系数并测算运营保障考核补贴暂扣额,根据下期考核结果确定运营保障考核补贴返还比例并测算返还额。年度清算时,将上述公式中当期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拨额替换为当期规制亏损进行清算。
当期规制亏损=当期规制成本-当期规制收入
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考核包括:对管理质量、服务设施、乘客体验等方面相关指标的考核,具体考核方法详见附件3。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以规制成本总额的6%为基数。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通过服务质量调节系数与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服务质量调节系数确定方法详见附件3。各企业规制亏损补贴的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计算公式如下:
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当期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拨额×(6%×服务质量调节系数-6%)
年度清算时,将上述公式中当期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拨额替换为当期规制成本进行清算。
第六章 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 由区交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实施具体工作。
(一)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负责对公交企业运营数据进行汇总并开展运营服务考核;分期申请拨付公交行业财政补贴并进行初审;牵头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交行业规制成本标准;负责组织开展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收入的专项审计、成本和收入规制,并依据专项审计、成本和收入规制结果及运营服务考核情况测算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金额。
(二)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的预算安排,对区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的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拨付申请进行核定和拨付。
(三)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公交行业规制成本和收入进行监审,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交行业规制成本标准。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9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清算结果,并结合公交行业发展、各公交企业下一年度预算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纳入区财政预算。区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区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区交通主管部门下达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算。
第十六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算安排和各公交企业预算等情况,按规定程序每季度初申请预拨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算总额的25%,并按照运营服务考核结果调节后确定,遇完成上一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清算时,一并结合清算结果确定。
第十七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季度对各公交企业开展运营服务考核,测算运营保障考核调节额和服务质量考核调节额,为下一季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拨额的提供调节依据。
第十八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交企业的运营成本和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按照公交行业规制成本标准,结合运营服务考核结果,测算核定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和收入,开展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的年度清算工作。
第十九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定价原则和价格成本监审规则,针对第三方机构的审计报告、公交企业规制成本和收入测算核定结果,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专家开展公交行业规制成本和收入监审。监审结果作为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交行业规制成本标准每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区价格主管部门参考上一年度公交行业成本监审结果编制(或修订)公交行业规制成本标准,作为核定公交企业规制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的申报材料,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法办理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公交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规范帐务处理。
上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所涉及的聘请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经费,在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额度中列支。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公交企业应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单位等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等工作,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行为,经区交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检查核实作出审计结论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如遇企业或个人私藏公交票款收入或擅自发包转让经营线路的行为,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
(二)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燃料和材料、维修等价款,以及出现罢工、媒体曝光等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不稳定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
(三)不执行政府应急调度指令的,扣减该企业三个月的补贴资金;
(四)未经批准,企业擅自改变公交线路走向等服务标准或不按核定票价收费,单条线路年度累计发生3起上述行为的(以天为计算单位),扣减该企业一个月的财政补贴资金直至收回对该线路的经营权;
(五)提供不实或虚假数据和材料的,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并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
(六)对不执行公交优惠和政府节能减排政策的,给予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财政补贴资格的处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视情予以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财政补贴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南沙区公交行业成本规制办法(试行)
2.南沙区公交运营保障考核标准(试行)
3.南沙区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试行)
附件1
南沙区公交行业成本规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促进公交行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加强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规制管理,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结合城市公交行业的公益性与运作市场化的特殊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1〕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和收入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通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运营成本范围和科学建立单位运营成本标准,测算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同时通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运营收入范围,审核明确公交企业的规制收入,进而通过各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和规制收入测算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第二章 成本规制原则及要求
第三条 成本规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规制的内容。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成本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城市公共交通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不得计入成本规制的内容。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成本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合理的方法和合理的标准核算;影响成本规制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的规制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的规制成本。
第四条 公交企业的核算要求公交企业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法规规定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成本规制构成项目及其规制标准
第五条 规制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增值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和其他运营成本构成。
第六条 直接营运成本,指南沙公交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与运营活动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薪酬、燃油费、轮胎消耗费、保养修理费、折旧及摊销费、车辆保险费及事故损失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运营业务费及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等。
第七条 增值税金及附加,指公交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与运营活动相关的税金,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建税及附加等。
第八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不含职工薪酬)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内设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运营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车辆费用、宣传费、劳务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和其它管理费用等。管理费用不包括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运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运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第九条 其他运营成本,指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营生产相关的其他成本和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如:运营车辆报废支出)等。
第十条 职工薪酬,是指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相关支出。
计入规制成本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应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计入规制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均工资和企业职工人数核定。
1、人均工资标准值。人员工资指实际发放的、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等。公交行业人均工资水平按广州市当年年度社平工资水平计算。
2、分类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适度向一线职工倾斜。经营者收入水平与一线职工收入比例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3、职工人数。驾驶员配置:结合南沙现状情况,遵循渐进原则,逐步提高驾驶员人车比规制标准至合理水平,例如:2015年驾驶员平均数523,人车比1.43:1;2016年驾驶员平均值700,人车比1.84:1;2018年驾驶员人车比原则上不低于南沙公交企业2016年人车比。该比例及合理浮动范围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纳入公交行业规制成本标准;职工结构配置: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全部职工人数的12%;服务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全部职工人数的7%。
(二)公交人员五项经费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
1、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为标准值据实核定。
2、工会经费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标准值据实核定。
3、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5%为标准值据实核定。
4、社会保障费。具体包括养老统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实际缴纳金额为标准值。
5、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实际缴纳金额为标准值。
五项经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数时,规制值取监审数据实核定,如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公交企业用于生产运营过程的公共汽车、停车场、修理厂房以及其他与生产运营有关的设施、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规定年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其使用用途分别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残值率取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计提规定的,按规定的计提比例确定标准值。标准值的折旧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公共汽车8年。
4、车载电子设备4年。
5、运营车辆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等为5年。
固定资产折旧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值时,规制值取监审数。企业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配置车辆,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超规模或超过现有经济发展水平购置车辆。
公交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车辆等固定资产的,租入项目属于成本规制所列明的项目内容,且租入项目成本符合成本规制规定标准及波动范围,计入规制成本,不符合的则不计入规制成本。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车辆等大额支出需先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二)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或政府及社会其他组织无偿投入供公交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进入规制成本。但政府及社会其他组织无偿投入供公交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计入规制成本。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建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计入规制成本,但应在规制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一)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的金额计价。
2.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企业自行开发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二)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分摊入管理费用中:
1.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平均分摊。
2.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规制成本。如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规制成本,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计入。
3.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
第十三条 柴、汽油及新能源车燃料用量
1、根据运营车辆总体情况,将燃料消耗分为不同车型、车长进行控制。每种车型千公里燃料消耗等于该车型所有车辆的年度燃料消耗总量除以该车型所有车辆年度行驶里程总和。
2、每种车型千公里燃料消耗标准值=区内运营该车型前三年千公里燃料消耗之和/3
3、千公里燃料消耗在标准值上下浮动5%。实际燃油费用在标准值5%上下范围内的按照实际费用计算成本。如果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值5%的上限或下限计算成本。
新型车辆燃料消耗标准值以当年实际消耗额列入规制,待运行情况稳定后再确定标准值。
第十四条 管理费率为剔除人力成本、业务招待费和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后的管理性费用支出与运营成本的比例。
1、管理费率=剔除人力成本、业务招待费和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后的管理性费用支出/运营总成本
2、管理费率标准值(不含人工)占直接营运成本比重为2.7%-3.0%。直接营运成本包含职工薪酬、各种燃料、备品配件、轮胎消耗费、动力照明费用、折旧费、修理费、通行费、保险费、站场维护费及其他直接营运成本,不含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共汽车运营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列入管理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原则上按南沙公交企业三年平均管理费率确定标准。公交企业三年平均水平逐年调整,同时适当考虑政策变化对成本造成的突发性影响。
第十五条 运营车辆修理费、轮胎消耗费等与公交运营里程相关且受物价变动影响较大的直接费用,以南沙公交企业三年平均千公里水平为基数,同时考虑规制年CPI指数上升或下降影响。
千公里运营车辆修理费:指公交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公共汽车、停车场、修理厂房以及其他与生产运营有关的设施、设备等的大修理和日常维护费用。
1、根据公交客运企业管理实践,车辆维修分为小修(含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大修及车身整修,维修材料费按上述四种类型分别规制。修材料指车辆大部件总成维修汽配材料。二级维护材料指车辆二级维护汽配材料、润滑油(脂)费用。小修(含一级维护)指车辆小修(含一级维护)汽配材料零部件维修汽配材料及外协维修费。车身整修材料指车辆车身维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每种类型的实际千公里保修材料费=该类型的年度保修材料费总额/年度行驶总里程
3、各类型千公里保修材料费的标准值=前三年千公里保修材料费之和/3×(1+车辆价值调整系数)×(1+PPI指数)
4、车辆价值调整系数=当年末车辆平均价值/上年末车辆平均价值
5、年末车辆平均价值=年末车辆原值总额/年末车辆数
6、千公里保修材料费在标准值上下浮动5%。
新型车辆保修材料费标准值以当年实际费用列入规制,待运行情况稳定后再确定标准值。
千公里轮胎消耗费:轮胎消耗费是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更新、翻新、修补轮胎等支付的费用。 轮胎消耗费标准值等于南沙公交企业三年千公里平均轮胎消耗乘车辆运营总里程,再加上当年实际物价上涨指数的影响值。今后,轮胎消耗费标准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进行调整。轮胎消耗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值,规制值取监审数。
1、千公里轮胎费=轮胎消耗费/年度总行驶里程
2、千公里轮胎费标准值=前三年千公里轮胎费之和/3×(1+车辆价值调整系数)×(1+PPI指数)
3、千公里轮胎费在标准值上下浮动5%。
新型车辆轮胎费标准值以当年实际费用列入规制,待运行情况稳定后再确定标准值。
第十六条 其它直接运营费:包括场站租赁、通行费、保险费、保洁用品费、客运服务设施费用、保安费、售卡业务费、水电费、通信费、交通费、工作服、事故处理补偿费、员工补偿金等及基层工作人员服务于公交运营所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必要的费用支出。
(一)保险费是指符合《保险法》相关规定购买的保险支出。
(二)工作服是公交企业驾驶员、修理工和线路管理人员统一配置的运营、修理工作服装。企业其他员工工作服不计入直接运营费用。
(三)事故处理补偿费,是指在公交运营过程中,公交企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员工补偿金包括三部分:一是依劳动法的规定给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二是公交企业职工工伤达到一定级别离职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四)其它直接运营费用标准值:其他运营费用标准值等于我市公交企业前两年平均百公里其他直接运营费乘以车辆行驶总里程。
其它直接运营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其他运营费、事故处理补偿费、员工补偿金等标准值之和),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值,规制值取监审数。
第十七条 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运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运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标准值:贷款规模按固定资产增量需求的一定比例核定,该比例及合理浮动范围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纳入公交行业规制成本标准。财务费用标准值为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标准值和其它费用监审数之和。财务费用监审数高于标准值,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值,规制值取监审数。
第十八条 主营业务税及附加标准值:公交企业按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税金及附加总额。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营业外支出标准值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取数。公交车报废净损失据实计入成本费用。
附件2
南沙区公交运营保障考核标准
序号 | 指标 | 指标定义 | 考核标准值计算方法 | 单项指标考核计分方法 | 运营保障考核调节方法 | 实际指标值核定方式 | 备注 |
1 | 运营里程 | 考核期内公交车辆行驶的与运营直接相关的里程之和,不包括因公务、培训司机等非运营活动产生的里程。 | 运营里程标准值=上一年度核定运营里程(含载客里程和空驶里程)×调节系数①+里程修正值⑤ | 单项指标考核得分②=实际指标值÷考核标准值 若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大于1,则记为1。 | 1.运营保障考核总分计算方法 企业运营保障考核总分=单项指标考核得分之和÷6 2.运营保障考核调节额计算方法 (1)运营保障考核调节额=运营保障考核补贴返还额-运营保障考核补贴暂扣额 (2)运营保障考核补贴返还额=运营保障考核补贴暂扣额×返还比例 (3)返还比例根据下一期运营保障考核总分确定,总分小于0.9时,返还比例为0;总分大于等于0.9且小于0.95时,返还比例为0.9;总分大于等于0.95时,返还比例为1。 (4)运营保障考核补贴暂扣额=当期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预拨额×运营保障考核暂扣系数 (5)运营保障考核暂扣系数=1-企业运营保障考核总分 | 采用南沙公交监控平台GPS数据考核 | 按企业分别考核 |
2 | 准点发车班次 | 考核期内各公交线路起点站准点发车(实际发车时间较计划发车时间晚不超过2分钟)的班次之和。 | 准点发车班次标准值=上一年度核定发车班次×调节系数①+班次修正值⑤ | ||||
3 | 按计划运营班次 | 考核期内各公交线路按既定计划完成运营的班次之和。 | 按计划运营班次标准值=准点发车班次标准值 | ||||
4 | 车辆保有量 | 考核期内企业办理了车辆营运证件的月平均车辆数换算的标车数。 | 车辆保有量标准值=上一年度核定的车辆保有量+保有量修正值⑤ | 企业上报与交管总站核实 | |||
5 | 人车比 | 考核期内驾驶员与企业运营公交车辆之比的月度平均值。 | 人车比标准值=上一年度核定的人车比 | ||||
6 | 交通违法及事故 | 考核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行车责任事故情况。 | 交通违法以车均违法记分值为考核指标,实际违法记分值③小于或等于目标值的,得1分;大于或等于上限值的,得0分;介于两者之间的,计算式为:考核得分=(上限值-实际违法记分值)÷(上限值-目标值) 交通违法目标值及上限值由交通部门核定。 交通事故以1分为基准分,根据事故数量及严重程度进行扣分④,扣完为止。 | 单项指标考核得分=交通违法考核得分-交通事故考核扣分。 其中,指标考核得分为1分,扣完为止。 | 交管总站 统计 |
注:①调节系数建议取值为0.95。
②考核得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③交通违法考核以交警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其中因交通违法仅被罚款,则实际违法记分值记为0.5分;被直接吊销驾照,则实际违法记分值记为15分。
④交通行车责任事故以交警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重伤以上评残等级以交通部门核实为准;交通事故被扣分数为考核期内每起交通事故的被扣分数之和,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1.每发生1宗死亡6人及以上或受伤40人以上同责及以上交通事故,扣0.5分;
2.每发生1宗死亡3-5人或受伤20-39人全责交通事故,扣0.35分;
3.每发生1宗死亡3-5人或受伤20-39人主责交通事故,扣0.3分;
4.每发生1宗死亡3-5人或受伤20-39人同责交通事故,扣0.2分;
5.每发生1宗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以上全责交通事故,扣0.3分;
6.每发生1宗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以上主责交通事故,扣0.25分;
7.每发生1宗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以上同责交通事故,扣0.15分;
8.每发生1宗死亡1人或重伤1-2人或受伤3-9人的全责交通事故,扣0.15分;
9.每发生1宗死亡1人或重伤1-2人或受伤3-9人的主责交通事故,扣0.1分;
10.每发生1宗死亡1人或重伤1-2人或受伤3-9人的同责交通事故,扣0.05分;
11.每发生1宗受伤1-2人且性质较恶劣同责及以上交通或客伤事故,扣0.03分。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确定运营保障考核指标修正值,公交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报送的,不予调整。
1.因区交通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线路调整、运力调整导致运营保障指标发生变化的;
2.因企业购买新车辆上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并核定,导致运营保障指标发生变化的;
3.因法定节假日开行临时性线路的;
4.执行区交通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发的应急保障任务的;
5.执行大型活动公交保障任务的;
6.受暴雨、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影响的。
附件3
南沙区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类 别 | 序号 | 指标等级 | 编号 | 具体指标 | 指标说明 | 操作办法 |
一、运营管理 | 1 | 一级指标 | 1.1 | 季度车均投诉率 | 乘客投诉例数与企业考核期期末营运车辆数之比(保留3位小数)。 投诉率低于等于上一年度行业均值,则本指标达标。 连续两个考核期内投诉率高于上一年度行业均值,责令整改。 | 以交管总站通报的数据为准 |
2 | 二级指标 | 1.2 | 投诉乘客回访满意度 | 回访评价为满意的宗数达到考期期内投诉总宗数的70%,则本指标达标;连续两个考核期本指标不达标,则责令整改。 | ||
3 | 1.3 | 责令整改 | 责令整改是指企业因经营服务质量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区主管部门书面责令整改;未被责令整改,则本指标达标。 | |||
二、运营服务 | 4 | 一级指标 | 2.1 | 营运过程中没有停车斗殴、殴打或辱骂乘客 | 指司机和乘务人员 | |
5 | 2.2 | 没有中途驱逐、拒载乘客 | ||||
6 | 二级指标 | 2.3 | 营运途中没有擅自离开岗位 | 现场检查 | ||
7 | 三级指标 | 2.4 | 不绕路、不飞站 | |||
8 | 2.5 | 按规定报站 | 含误报、漏报及未预报站。 | |||
9 | 2.6 | 按规定使用空调(空调车) | ||||
10 | 2.7 | 没有中途滞留候客 | 滞站候客、交接班未超过3分钟。 | |||
11 | 2.8 | 有放置报销票据 | ||||
12 | 2.9 | 司乘人员使用文明用语、礼貌解答乘客提问 | ||||
13 | 2.10 | 驾驶员或站务人员规范着装 | ||||
14 | 2.11 | 司乘人员能用普通话解答 | ||||
三、服务设施 | 15 | 二级指标 | 3.1 | 按规定安装公交视频监控设备且能够正常运行。 | 检查中按规定安装设备且正常运行的车辆占企业总检查车辆的90%,本指标达标。 | 现场检查 |
16 | 3.2 | 按规定安装SOS报警装置且能够正常运行。 | ||||
17 | 3.3 | 可使用手机支付 | 手机支付指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考核期内,覆盖率达80%及以上,则本指标达标。 | 现场检查+交管总站核查 | ||
18 | 三级指标 | 3.4 | 车外前中后的线路牌齐全且相符; | 如电子线路牌出现故障,应及时使用纸质线路牌替换。 | 现场检查 | |
19 | 3.5 | 按规定设置导乘牌和告示牌 | 导乘牌是指显示公交线路各个站点信息的提示牌;告示牌是指“此车先开”提示牌。 | |||
20 | 3.6 | 按规定设置临时调派用车信息提示 | 临时调派用车挂有“临时支援用车”,与行驶线路一致。 | |||
21 | 3.7 | 车辆排放的尾气无明显黑烟 | ||||
22 | 3.8 | 车身、玻璃无明显破损 | ||||
23 | 3.9 | 前后门正常工作 | ||||
24 | 3.10 | 扶手完整且牢固 | 指扶手或拉环螺丝无明显松脱,或拉环吊带无严重破损。 | |||
25 | 3.11 | 座椅完整且牢固。 | ||||
26 | 3.12 | 安全锤配置合格 | 空调车车厢内安全锤配置不少于4把。 | |||
27 | 3.13 | 车门紧急开关有效 | ||||
28 | 3.14 | 未掀尾盖 | 行驶过程中掀尾盖小于10公分。 | |||
29 | 3.15 | 按要求落实保洁制度,车内保洁设施齐全 | 保洁设施指垃圾桶、塑料袋等。 | |||
30 | 3.16 | 车厢或空调不漏水 | ||||
31 | 3.17 | 按规定设置专用座 | 指老、弱、病、残、孕妇、抱婴者专用座。 | |||
32 | 3.18 | 按规定安装多媒体信息发布设备且能正常运行 | ||||
33 | 3.19 | 按规定安装收费 设备且能正常运行 | ||||
四、行车作风 | 34 | 三级指标 | 4.1 | 不存在包头进站影响后车出站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
35 | 4.2 | 车辆规范进站停靠 | 车辆停站时前门对正站牌或港湾站停车位,达标标准:差半个车身距以内,即小于等于6米。 | |||
36 | 4.3 | 按核定的站点上下客 | ||||
37 | 4.4 | 正常行驶环境下没有出现急起急刹 | ||||
38 | 4.5 | 行驶中没有争先恐后、追逐抢道 | ||||
39 | 4.6 | 行驶中没有使用手机(含不使用耳机接听) | ||||
40 | 4.7 | 不存在驾驶员在行驶中闲谈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 ||||
41 | 4.8 | 先关门后起步 | 先起步后关门属于严重安全隐患 | |||
42 | 4.9 | 不存在驾驶员穿拖鞋或踩鞋跟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
考核结果计算办法:
1、 将考核指标按照重要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6个,三级指标33个,共42个指标。
2、 根据三个等级指标的达标个数,对各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共四个等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3、 考核期现场抽查班次占计划发班班次的比例(抽检率)不小于0.1%。
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 | 各级指标达标数量要求 | |||
考核等级 | 服务质量调节系数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车均) |
优秀 | 1 | 3 | 6 | ≥32.5 |
良好 | 0.8 | 3 | 5 | ≥32 |
合格 | 0.6 | 2 | 4或3 | ≥31 |
不合格 | 0 | <2 | <3 | < 31 |
注:三级指标车均达标个数=企业三级指标达标个数之和/被抽检的车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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