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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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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系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6-29
【浏览字号 : -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

教育系统内发生的人格权纠纷。

例: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校园欺凌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师生发生自杀自残行为或者猝死要求追责和赔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7月1日修正)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至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八条。

2

校园附近和校内居民与学校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47.相邻关系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3

信访人反映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与学校等单位或教职工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20.服务合同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4

自然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5

可不经仲裁直接起诉或经仲裁后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劳动者(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调整)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四、五、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69.劳动合同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172.人事争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6

劳动者(如教职工)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调整)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条。

7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8

信访人所反映问题涉及刑事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条、十九条。

9

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协商、协调、纠错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8年1月1日实施)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

10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1月5日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11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通过调解、协商、协调、纠错等非诉讼方式,信访人仍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二条、第十二条。

12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二)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或按法律规定,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3

信访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8月15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14

公民、法人与学校之间的或者学员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合同纠纷(有仲裁条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条。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5

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例:未依法认定教师资格的;未依法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处罚的;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或者复核决定不服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六、七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三条;《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一条。

16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四)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7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教师资格认定、教材审定、设立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行政许可事项的。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五)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登记等方式决定相对人具有某种法律地位。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8

信访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19

运载师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责任不明确而无法索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20

因收养关系不确定导致无法入户入学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21

对房地产证登记内容有争议的。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十六条。

  (六)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2

信访人要求国家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七)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在公民处于失业、贫困、年老或者疾病等特殊状况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向其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3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家庭、残疾家庭、烈士子女、孤儿、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经济困难在读学生资助、高校应征入伍学生资助,奖学金发放。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5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6号);《关于做好我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2016〕5号);《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

  (八)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4

信访人要求维护校园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

  (九)特定类型的申诉

  广义上的申诉是指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内部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5

信访人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

例:教师信访反映被调离教学岗位、不服职称评定或者岗位聘用等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1月21日起施行)第四条。

26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至六十五条;《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粤教基[2014]24号)第四十九条。

27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教育考试机构的违规认定和拟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陈述、申辩。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1月5日)第二十五条。

  (十)特定类型的投诉

  具有举报性质的投诉、具有复查性质的投诉、消费投诉,可作为法定途径,引导其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处理。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8

信访人举报投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法检测的。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五条。

29

供应商投诉教育部门或者学校对政府采购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按期答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08月31日修订)第五十五、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30

消费者接受教育服务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发生争议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反映金融借贷纠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第三十九、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九条。

  (十一)特定类型的调解

  调解,是指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调解的教育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已申请人民调解、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已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或者诉讼时效的等情形除外)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七、九条。

3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争议纠纷。

例:消费者接受教育服务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发生争议要求调解的;运载师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高校附属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等民事责任争议就赔偿问题要求调解的,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要求调解的。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七、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七至二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2010年12月13日修正)第十八条。

33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信访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8月15日修正)第三条。

34

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协商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十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指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5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三十一条。

36

信访人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二十六条。

37

者上下班、参加社会实践或者集体外出活动途中的交通事故鉴定问题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三、五十五、五十六条。

38

信访人反映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治疗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39

信访人反映高校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二十至二十二条。

  (十三)复查(复核、复审、复查)

  复查(复核、复审、复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作出的检查、评估、鉴定、认定等结果结论有异议,向作出结果结论的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请求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结果结论。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0

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分、录用、考核、申请辞职或者提前退休、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九十五、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41

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教育考试机构的违规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42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第三十三、三十五、四十条。

43

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对火灾事故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七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五十一条。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的行为。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4

信访人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一、十五条。

45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九十八条。

  (二)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6

信访人认为用人单位违法制定或实施劳动相关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7

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七十五条。

48

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49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三条。

50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51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52

民办学校违规使用办学费用。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

53

未依规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54

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

55

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六条。

56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57

学校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2年7月26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四)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58

信访人反映涉嫌犯罪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

59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死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等。

60

学校招生中工作人员存在受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61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八十、八十一条。

  (五)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按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62

信访人反映党员和党组织违纪问题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至六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1月21日起施行)第四、七条。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63

信访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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