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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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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

关于印发《南沙区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南教规字〔2019〕4号)

来源:区教育局发布日期: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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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各幼儿园:

  《南沙区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已经三届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4日

 

 

  南沙区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市南沙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服务,努力构建“广覆盖、保质量、多元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适合的教育引领下,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年)》(粤教基〔2017〕14号)、《广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年)》(穗教发〔2018〕13号)和《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6〕206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收取符合南沙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保教费收费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不高于1560元/月;市一级幼儿园不高于1200元/月;区一级幼儿园不高于900元/月 ;未评级幼儿园不高于660元/月;由政府统筹并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未达省一级幼儿园等级时,其保教费收费标准参照市一级幼儿园执行。保教费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应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四)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经督导评估结果为规范化幼儿园及以上等级。

  (五)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六)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适当比例,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教职工工资需由银行代发,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依法购买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在当年3月15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评审。区教育局会同镇(街)在每年4月15日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评审。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在申领办学许可证时,必须阐明是否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公示。经初审的幼儿园名单在4月底前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复核。公示有异议的,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四)公布。由区教育局于5月上旬发文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

  第六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署并提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一式三份,区教育局、幼儿园所在镇(街)及幼儿园备存。

  区教育局统一制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授予经认定的幼儿园,幼儿园应在园门口等醒目位置悬挂。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七条 经申请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享有如下政策保障:

  (一)生均定额补助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补助教职工津贴的比例不超过50%,其余用于补助设备设施费。生均公用经费另文制定。

  (二)建立从教津贴制度。发放园长和教师从教津贴,标准为:凡在本区幼儿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教师每人每月400元、园长(含副园长、下同)每人每月500元;满三年的,教师每人每月500元、园长每人每月600元;满六年及以上的,教师每人每月600元、园长每人每月700元。园长、教师人数上限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计算。

  园长原则上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园长或副园长(不含园长助理)岗位工作,具有有效的园长上岗证,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合格等条件。园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从教津贴不予发放:

  1、园长个人出现犯罪、违法、违纪行为;

  2、幼儿园工作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3、教师出现严重的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4、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维稳事故;

  5、其他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由区教育局认定)。

  教师原则上须符合如下条件: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具有教师资格证,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合格等条件。学年结束前未经批准离职、在师德方面受到处罚或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不予发放。

  第八条 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

  通过结对帮扶、双向派遣、集团化运作等形式,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的帮扶,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应重新申报。

  第十条 区教育局、属地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保教费、政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和属地镇(街)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园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标准;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和属地镇(街)负责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针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并按相关规定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四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专项督导评估结果和年度检查情况作为财政经费扶持、招生计划等下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的,区教育局应责令其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情节严重的,应依法采取措施,可按本办法和协议约定撤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并停拨相应年度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查实的,由区教育局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暂停其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第十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补助经费。不得用于顶抵举办者办园投入、回报举办者、清偿债务、支付捐款、赞助投资、支付罚款等用途,接受所在镇(街)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序,由区教育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办学承诺;

  (二)违规收费;

  (三)违规使用补助经费;

  (四)年检不合格;

  (五)违背教育规律教学;

  (六)克扣幼儿伙食费;

  (七)发现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八)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九)教师出现严重的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十)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

  (十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八条 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政府统筹并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须提前一年向区教育局和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退出后,新生保教费可按新标准执行,老生保教费则按退出前标准执行至毕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退出申请提出后,区教育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接受政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经审核同意退出的,区教育局及时撤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同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沙区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南教〔2016〕12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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