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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沙区融媒体中心发布日期: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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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开金融规字〔2022〕1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2年6月8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及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改善南沙区营商环境,提升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信贷获得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主管部门每年对上一年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按规定可给予的风险损失补偿核定后,在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亿元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合作机构加大对南沙区中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的支持,对合作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年度不良贷款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风险补偿范围为在本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获得的经营性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风险补偿资金池日常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资金预算和使用遵循“实事求是、精准补偿、高效利用、自主申报、审慎尽职、风险分担、损失后补”的原则。

第二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南沙区内合作银行机构、合作融资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

  第九条 适用本办法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沙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划定标准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

  (二)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淘汰”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限制”与“淘汰”类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划定。

  如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小微企业借款人在任一时点享受风险补偿资金池覆盖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在任一时点享受风险补偿资金池覆盖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该笔贷款需用于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置换股东借款、置换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置换第三方借款等借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用途。

  (三)该笔贷款未享受过省、市、区其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四)该笔贷款年化利率不得高于发放日同期LPR+200bps。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覆盖的贷款范围中,申请认定不良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划分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

  (二)合作机构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该法定裁判机构已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之日起30日仍无法收回或无法足额收回,或者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证实无法收回或无法足额收回的。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于年度结束后参照贷款申请进入风险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库时点先后顺序对不良贷款开展资金补偿核算,补偿标准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对单一借款人,合作机构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万元。

  (二)补偿标准和比例的计算方法:对合作机构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25%;若当年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需补偿的资金总额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池剩余金额,对合作机构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风险补偿资金池剩余金额与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总额之比(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数字)。

  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总额为合作机构对不良贷款(资金池认定的)在本年度内进行充分求偿后(如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担保的补偿等)的剩余部分。

  (三)该笔贷款若已获得合作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不低于本金100%担保,或合作保险公司提供不低于本金100%的信用保证保险,且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对承担损失无异议的,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对象将从合作银行机构转移至合作融资担保公司或合作保险公司。

  (四)合作机构应在获得资金补偿后继续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根据操作指引及时返还清收处置资金至资金池。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风险防范应急机制:

  年度核算开展前,不良贷款本金损失已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池剩余金额,将暂时终止申请资金池额度。后续具体操作将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业务中,单一合作机构本年度内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的不良率,或逾期贷款占该合作机构年度申请进入风险补偿资金池覆盖的贷款比例,超过操作指引规定上限,将暂停该合作机构本年度内享有的剩余资金池额度,对于已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部分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仍按本办法补偿。当合作机构相关指标降至合格标准,合作机构恢复享有资金池额度。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监督管理,牵头制定相关操作指引。

  (二)负责按程序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池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拨付补偿资金。

  (三)负责开展合作机构、受托管理机构遴选,监督合作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合规运用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合作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定期及不定期考核,以及申请拨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四)负责复审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合作机构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补偿资料),审定不良贷款补偿名单,并监督指导合作机构及时尽责处置不良贷款,确保补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办法要求,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日常运作管理,建立月度管理台账。

  (二)负责受理汇总合作机构年度申报补偿资料,初审后提交至主管部门复审;负责对已经通过主管部门审定的不良贷款、获得补偿资金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建立台账。

  (三)协助主管部门督促合作机构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风险补偿资金池,建立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资金返还情况台账。

  (四)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开展风险补偿资金池运作分析、数据统计。

  (五)协助主管部门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考核,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合作机构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办法、操作指引要求,合法合规加入风险补偿资金池开展业务合作,严格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申报补偿资料,对申报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建立台账;妥善保管信贷及申报补偿等相关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三)及时尽责追索所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不良贷款,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后均应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的25%(或按实际受偿比例)至风险补偿资金池。

  (四)配合主管部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沙区开展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团体。

  (二)配备有从事过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其中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相关项目管理经验。

  (三)有完善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四)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合作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沙区设有分支机构,并在南沙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南沙区内运用再贷款、再贴现、金融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取得一定成效。

  (三)无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章 基本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操作指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操作指引。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的,或未按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的,或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放贷交易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相关贷款获得资金池补偿的资格;若已产生资金补偿,合作机构应按本办法主动返还补偿资金。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取消合作机构资格、上报至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上报至相关监管部门,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工作、合作机构的资金池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受托管理机构或合作机构资格,进行重新遴选。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2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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