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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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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五条第三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我局争取到上级民政部门的支持,南沙区申报成为民政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异地申办联系点。我局出台《广州市异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引》,以探索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本工作指引旨在探索研究制订外市户籍困难居民在南沙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尝试建立户籍地、居住地协作核查机制;同时为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提供南沙经验。
二、主要内容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等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促进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现就南沙区外市户籍困难居民异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制定工作指引如下:
(一)救助对象
家庭收入、财产等符合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申请之日前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2年并能提供相应有效居住材料证明的外市户籍居民。
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二)申请、审核以及管理流程
外市户籍困难居民申办南沙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以及动态复核流程,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日常管理
为避免居住地、户籍地重复享受救助待遇,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联系在南沙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外市户籍困难居民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其未在户籍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
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探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外市户籍困难居民,如发现离开南沙区居住连续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其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待遇。
(四)保障待遇
外市户籍困难居民异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进行审核并通过后,享受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同等的民政救助待遇,其他专项救助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项救助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关于经费保障工作
异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改革工作涉及的新增救助资金,由区级财政保障。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执行。上级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七)本工作指引有效期三年。
三、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及管理流程有哪些?
依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民政救助类型有哪些?
民政救助类型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
(四)专项救助类型有哪些?
有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分别由教育部门、医保部门、住建部门及司法部门组织实施。
(五)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镇(街)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查;核查出结果后,镇(街)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镇(街)自出具《受理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组织入户调查,并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镇(街)在入户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镇(街)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报区民政部门进行终审;区民政部门在收到镇(街)提交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要紧急救助的困难群众,民政部门应按照临时救助政策中的急难型临时救助相关规定,对困难群众予以先行救助。
四、咨询途径
如对《广州市南沙区异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引》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拨打以下电话咨询:020-3468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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