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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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2〕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24年下半年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
注册地址在南沙区内,且在南沙实际办公的用人单位(不包含广州市使用总量控制类计划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的单位、省属单位以及其他需要到上级部门办理入户业务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符合南沙区招商引资鼓励导向产业且经区投促局研究决定予以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扶持的招商类重点企业。【负责部门:区投促局】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负责部门:区发改局】
(三)2023年度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业主单位(省国资委、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的省属、市属国有企业除外)。【负责部门:区发改局】
(四)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特指已纳入本年度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四上”企业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2023年度纳入研发经费统计且研发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可不对纳税作要求。【负责部门:区科技局】
(五)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信息和软件服务业企业、“四上”工业企业(特指已纳入本年度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四上”企业范围的工业企业);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培育库小微工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负责部门:区工信局】
(六)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服务类企业。【负责部门:区金融局】
(七)2023年度为本区实现进出口额或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的重点外贸企业、批发业企业;2023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2023年度营业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仅限前述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负责部门:区商务局】
(八)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且在南沙区从事经营港口、码头、航运的航运物流类企业;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四上”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特指已纳入本年度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商业企业)【负责部门:区商务局】
(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部门:区人社局】
(十)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并且已被广州市评审公示为“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负责部门:区人社局】
(十一)进驻并落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类企业,国内人力资源行业龙头企业或其子公司。【负责部门:区人社局】
(十二)本年度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四上”服务业企业。【负责部门:区统计局】
注: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大类5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1000万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大类2000万元。
(十三)本年度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2.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2000万元(含)以上。【负责部门:区住建局】
(十四)本年度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且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独立法人企业。【负责部门:区住建局】
(十五)在本区直接从事种植和养殖活动,2023年度产值1000万元(含)以上,且属于农业大类统计的市级(含)以上龙头企业。【负责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十六)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二级甲等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部门:区卫健局】
(十七)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民办教育机构。【负责部门:区教育局】
(十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文化旅游体育机构:1.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2.南沙特色民间工艺非遗保护单位、传承基地;3.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负责部门:区文广旅体局】
(十九)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高级教练或国家级教练职务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获得市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综合赛事前三名的运动员;广州市级二等奖、广东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讲解员或导游比赛的获得者;具有高级或特级导游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负责部门:区文广旅体局】
(二十)在本区注册成立满5年(含)以上,获得4A(含)以上等级,获得市级(含)以上的行业荣誉称号,且2023年度公共服务收入300万元(含)以上的社会组织(不含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负责部门:区民政局】
(二十一)南沙区高层次人才,具体为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教育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和博士后科研人员等。【负责部门:区人才发展局】
(二十二)区级、行业级、系统级劳动和技能竞赛金奖获得者,广州市级、广东省级劳动和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的获得者和全国级劳动和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南沙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广东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负责部门:区总工会】
(二十三)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区政府同意,明确给予人才引进的单位;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2024年南沙区挂点联系服务重点企业。【负责部门:对口行业主管部门】
上述企业(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的,2023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需达200万元(含)以上,且仅限在南沙区内实际工作的紧缺急需员工办理。
企业2024年1-10月在南沙区的纳税(营收)额度达到上述相应类别条件的,可参照进行办理。
企业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可选取其中一项向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区内其他需要扶持的企业(单位)申请使用入户指标,须由相关对口服务的职能部门或镇(街)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工作小组研究。
二、申办人员条件
在南沙区内申报单位工作的紧缺急需人员,不符合计划指导类入户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下列证书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工种须与人才工作岗位、引进单位主营业务相关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须在《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年)》内)。
(二)年龄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
(三)在南沙区引进单位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
年龄、社保等计算时间截至11月。在申报单位及其南沙区内关联企业间调动的,其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可一并计算(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放宽学历至高中或中专。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如不从事证书相关工种,但在引进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可由相关对口服务的职能部门或镇(街)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工作小组研究。
对有特殊专长能力、获得重大表彰奖励,符合上述第(二)项条件,但不符合(一)、(三)项条件的特殊需要人员,引进单位根据人才的专长能力、表彰奖励、工作表现、业绩效应等个人情况,书面说明岗位特殊需求(包括佐证材料),并由相关对口服务的职能部门或镇街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工作小组研究。
三、受理时间
南沙区2024年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引进人才入户申报的受理时间为2024年9月14日至10月14日。
四、申报材料
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
(一)单位申报材料
1.《南沙区申报使用2024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推荐意见表》(见附件1)。
2.《南沙区申报使用2024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注:根据人员的紧缺急需程度排序,持有广州南沙人才卡(A卡和B1卡)的在备注栏注明。
3.《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
注:企业(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的,还需提供《2024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申请人员用工情况》(见附件4)。
4.《2024年南沙区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引进人才入户遴选工作实施报告》(见附件5)。
5.根据申报单位类别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6)。
(二)申请人材料(详见附件7)
1.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
2.落户地址材料。
3.广州市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个人证书及核验材料。
5.《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个人承诺书》(见附件8)。
注:随迁家属材料于公示后在人才引进申办系统提交。
五、办理程序
(一)发动
发布申报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镇(街)按分工发动相关企业(单位)申报。
(二)申报
申报单位经内部遴选、审核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形成《2024年南沙区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引进人才入户遴选工作实施报告》(附件5),向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提交单位、个人申报材料(详见附件6和附件7)。
(三)审核
1.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人员出具推荐意见,将《南沙区申报使用2024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推荐意见表》、《南沙区推荐使用2024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人员情况汇总表》、推荐意见函,申报单位及个人材料提交至区人社局。
2.区人社局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核准申报单位的年度入库税额,复核申请人员条件,分批次审核。
(四)报批
召开专题会议,遵循统筹安排、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申报单位产业类型、地区经济贡献以及申请人岗位类别、专业水平、工作贡献及稳定性、岗位紧缺急需等情况,综合审核结果,研究拟推荐指标人员名单,择优引进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
(五)公示
将拟使用指标人员名单在南沙区政府门户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六)办理入户
公示结束后,拟使用指标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及随迁家属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材料上传至“广州市人才引进申办系统”,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系统申报的将视为放弃指标。区人社局按照审定通过的名单,对在系统准确、真实提交材料的人员进行审核,办理入户信息卡手续,根据申报情况不定期开展核查,按规定处理提供虚假材料人员。
六、有关说明
(一)持有广州南沙人才卡(A卡及B1卡)或符合广州市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城市试点企业及产教融合型企业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给予指标。
(二)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原则上按受理审批层级向省、市人社部门申请。
(三)申请人获得入户指标后,在人才引进申办系统需补充材料的,用人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指定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四)申请人获得入户指标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的申请。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经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伪造劳动关系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时,申请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六)申报单位2023年度获得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的人员流动率超过10%且属于流动异常的,不得申报。
(七)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须对申请人严格审核,不得虚构劳动关系,不得买卖入户指标、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人员介入。经查实,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单位的员工近三年内累计2次提供虚假材料,将追究申报单位责任,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报。
附件:1.南沙区申报使用2024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推荐意见表
2.南沙区申报使用2024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人员情况汇总表
3.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单位承诺书
4.2024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申请人员用工情况
5.2024年南沙区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引进人才入户遴选工作实施报告
6.申报单位材料清单
7.申请人材料清单
8.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个人承诺书
9.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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