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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珠湾管理局发布日期: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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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入驻管理办法》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1年7月26日
广州市南沙区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入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完善和发挥金融集聚优势,加快推进金融上下游高端企业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金融新标杆,设立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简称“集聚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设在南沙区纵三路与江陵北路交汇处“中交汇通中心”C3栋28-35层。
第三条 集聚区入驻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促进南沙金融产业发展的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入驻单位”),经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遴选入驻,并享受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政策。
(一)入驻单位在南沙依法为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单位在集聚区实际入驻、实地办公,办公的专职人员达到3名及以上。
(二)入驻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关于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之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下称“《1+1+10实施细则》”)扶持标准。
2.不符合《1+1+10实施细则》扶持标准的且办公面积需求为500平方米(含)以下的下列金融业态类型:
2.1金融科技类
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主营业务为金融科技或相关业务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并且符合以下三点条件之二:①具备3名以上(含,下同)拥有3年以上金融科技方向研究或实操经验的专职人员;②拥有3套以上成熟的自主研发的金融科技产品或拥有3个以上软件著作权或已授权专利;③从事数字经济、区块链等前沿研究。
2.2投资平台类
依法设立,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或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及对外投资股权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备3名以上拥有3年以上具备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或实操经验的专职人员,实缴出资金额或承诺入驻后半年内实现实缴出资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
2.3社会组织类
经相关管理机关批准依法成立的金融类或投融资类商协会等社会团体,业务范围为服务金融(类金融)非盈利性组织机构,提供人才培训、政策研究、活动举办、技术研发、产品应用、标准制定等服务的专家顾问智库、金融产业研究院、金融培训学院/基地、金融行业协会等,具备3名以上拥有3年以上具备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或实操经验的专职人员。
2.4私募基金类
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且管理规模达到5亿元及以上。
2.5商业保理类
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主营业务为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业务的企业;并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①经监管部门检查,列为拟纳入监管名单的商业保理企业,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②有实际运营且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且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相关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3.其他特殊情况:
3.1符合条件2所述金融业态类型及相关要求,但办公面积需求为500平方米以上的,需将入驻单位名单报招商项目协调小组工作例会审定。
3.2不符合条件1、2的其他情况,需与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或南沙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报招商项目协调小组工作例会审定;如办公面积需求为500平方米以上的,报招商项目协调小组工作例会审定后向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报备。
第四条 在南沙区无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临时性用房除外)的入驻单位可免租入驻集聚区,面积标准为人均最高20平方米(按集聚区实地办公并依法在南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专职人数核算),免租期限以集聚区入驻时约定的租赁期限、租赁面积为准,最高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对于符合《1+1+10实施细则》扶持标准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入驻集聚区后不再享受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第六条 入驻单位应每半年向集聚区运营机构提交入驻单位经营情况、运作情况、技术研发情况、集聚区制度执行情况等情况报告,由集聚区运营机构进行监督及考核。
第七条 入驻单位出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扶持政策,启动退出机制:
(一)未通过考核评估;
(二)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集聚区管理规定;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
(五)经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组织或机构的有关扶持政策,可由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九条 入驻单位承诺入驻期间不得转租、转借、闲置办公用房,并且不得改变该办公用房的原有用途,在享受本政策扶持期满后,10年内不得迁出南沙区、不得擅自注销清算、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违反承诺,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协议,追缴租赁期间的租金,并追究入驻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省市区相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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